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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上海市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社会化职业技能评价的通知
2022年上海市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社会化职业技能评价有关事通知发布!小编整理了相关内容,接下来一起随小编来看看吧!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22年上海市社会化职业技能评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沪人社职〔2021〕491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提高劳动者的职业技能素质,促进更高质量更充分就业,激励引导技能人才成长成才,根据国家及本市深化技能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要求,现将2022年本市面向社会开展职业技能评价活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项目及评价机构
2022年本市面向社会开展的职业技能评价活动均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由经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实施,并由其颁发相应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具体评价项目及评价机构信息详见附件。
二、申报及考试安排
(一)申报条件。具有本市户籍或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就业或就读,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满16周岁至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符合相关评价项目申报条件的,可申请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各评价项目的申报条件由相关评价机构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要求制定并公布。对参加部分评价项目的考生年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申报方式。包括团体申报和个人申报。
团体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本市社会培训机构学员、职业院校在校学生报名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由所在培训机构、职业院校审核后通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助经办系统统一代办报名手续。
个人申报。个人申报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可到相关评价机构办理报名手续。
对参加部分评价项目的申报方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费标准。考生须根据相关评价机构要求,缴纳考核评价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相关评价机构制定并公布。
(四)考试安排。各评价项目的具体申报时间、计划安排、具体操作事项等,由相关评价机构另行公布。有关信息可在各评价机构的相关网站或微信公众号上查询,也可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中“特色专栏”的“上海职业技能鉴定”相关栏目中查询。
三、证书信息查询
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信息可通过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中“特色专栏”的“上海职业技能鉴定”相关栏目和“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查询。
四、关于社会化职业技能培训项目资质审批管理
(一)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对应培训项目资质。培训机构拟开设与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对应培训项目的,由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属地化管理原则,落实培训项目资质的审批管理等各项工作。培训机构已具有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设立的相应培训项目资质的,原则上可直接转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培训项目资质。
(二)职业资格鉴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对应培训项目资质。对取消考试发证的职业资格鉴定、专项职业能力培训项目,培训资质可继续保留,培训机构在招生时应书面告知学员培训后不再颁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并由学员签字确认。
五、有关情况说明
(一)参加本市职业技能评价的考生,在申报时须承诺提供的申报材料均真实、有效。一经查实存在虚假伪造的,将取消其考试资格及考试成绩,虚假材料及考核评价费不予退还,并对其所获证书作无效处理。
考核期间,考生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及相关规定;疫情防控期间,须严格遵守本市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及考点管理要求,做好个人防护工作。
(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须严格按照国家及本市相关规定,在经备案的职业(工种)范围内公平、公正地开展社会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且须按照“谁评价、谁负责、谁发证”的原则承担主体责任,自愿接受有关部门的质量监管和社会监督。
(三)为妥善做好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退出国家职业资格目录转为社会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后续工作,相关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要做好相应接续工作。对考生已参加本市职业资格鉴定且取得的考核科目成绩,若在有效期内的,该成绩可作为其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相应考核科目成绩的参考。
(四)经备案通过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信息可通过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和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进行查询。如遇国家政策变化、职业资格目录调整以及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调整等情况,本市社会化职业技能评价项目及评价机构也将做相应调整。届时将另行通知。
(五)培训机构应按本通知要求及时对培训学员做好相关政策的宣传解释,确保培训评价改革工作平稳过渡。因培训机构未尽到告知义务而产生的不良后果,由培训机构承担。培训机构应按照本市民办培训机构审批管理的相关规定,规范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接受管理部门的质量监管和社会监督。
(六)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的公告》的要求,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焊工(电焊工)职业资格鉴定项目、工业机器人操作与示教等25个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均不再纳入2022年本市社会化职业技能评价目录,今后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将停止组织考试,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不再颁发相应的职业技能评价证书。有关停止考核发证的后续工作将另行通知。
六、其它
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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